新修訂的商品說明對市場推廣的影響 (Marketing)
最新詳細地閱讀了整份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 新修訂的條例特別針對過往報紙經常出現的個案。
比如說,美容院以試做價吸引客人光顧,即使客人的皮膚質素不適合試做價的套餐,美容院也不可硬性推銷較昂貴但效果較好的套餐,否則有機會被視為不當的誘導式推銷 。
從市場人的角度看來,以下的市場推廣方式也應留意:
- 避免以空殼戶口進行Forum
Seeding
3.42說明如某商戶或其代理佯裝消費者,以及利用假名在網上論壇或社交媒體發表意見,以圖促銷或抹黑競爭對手。
-清晰的期間及數量宣傳產品說明
5.6說明商戶需知道使用售完即止或視乎貨品供應而定的色責聲明不大可能足以保障他們不會觸犯餌誘或廣告宣傳的罪行。如他們不能在合理期間以指定價格供應合理數量的產品,他們仍會觸犯有關罪行。
另外,條例5.8也指出商戶需要向消費者提供供應該宣傳產品的期間及數量的資訊 (即使供應的期間及數量極為不合理) ,讓消費者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是非願意儘早到達排隊。
-正確的產品來源地
依據2.27 ,商戶需要提供產地來源證以告訴消費者其產品正確的製造地點。 而條例2.24 根據第2(2)(a)(i)條,貨品如在某地方經過最後處理或加工,而該項處理或加工對該貨品製造中使用的基本物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產生永久和重大的改變,則須當作在該地方製造。那就是用如果物料在國家1生產但在國家2完工條例該產品也該被定為在國家2生產。
-明星效應
2.11 商戶於推廣產品的活動中聘請知名人士是常見的做法,藉以吸引消費者注意。如商戶提述某知名人士曾取得或使用某產品,而有關提述是有根據及真實的,則不會違反第7 及7A 條。第7 及7A 條並不禁止商戶純為建立品牌或形象而聘用知名人士。有關避免干犯誤導性遺漏罪行的更多詳情。
3.41 真誠地僱用知名人士宣傳產品是合乎常規的做法,但如某商戶在沒有透露某知名人士與商戶之間的合同關係,而讓該知名人士佯裝消費者,並安排該知名人士在產品展覽中被不知情的傳媒拍攝到,因而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則有關商戶可能觸犯誤導性遺漏罪行。
-清晰的減價說明
2.16 有關價格的詞語(如「特價」、「原價」或「減價」)應謹慎使用,以免誤導消費者。商戶引用這些詞語時應確保該減價或折扣是真實的。如「原價」是跟「減價」價格一同被引用,則該「原價」必須是該商戶早前曾應用於同樣產品的價格。如某一價格未曾應用於該待售產品,或只曾於一段不合理的短時間內應用於該產品,則該價格不應被視為「原價」。商戶應該應用合理性測試-經全面考慮有關產品的性質(例如其市場性質、是否容易腐爛或會否是隨時間很快貶值的產品)-以決定該段期間是否足以顯示是次屬真正減價。
2.17 製造商或供應商或會為某些產品設建議零售價(或使用「標準價」、「參考價」或「意向價」這些用語)。如零售商為了作出價格比較而打算把任何上述價格與某產品的實際銷售價一併展示,他們應該明確述明前者價格為建議零售價,並且不應令人覺得該建議零售價是「原價」,除非零售商曾於一段合理期間內將其應用於該產品。
2.18 如沒有證據支持,商戶應避免作出「最低價」的聲稱(即他們的價格低於競爭對手的價格的聲稱)作招徠。商戶或會推出「價格承諾計劃」,如顧客作出通報便會獲回贈,例如與競爭對手較低價格差額兩倍的款項。不過,如該項陳述會誤導消費者,使其以為商戶的產品價格已是最低的,亦即存在價格優勢的話,則該項陳述仍屬具誤導性的陳述。如只限於以競爭對手的較低價價格出售,商戶應清楚指出。
2.19 如一項減價活動並不適用於店內某些產品,商戶不應使用「全店貨品半價」的一般告示。作為商戶的最佳做法,如所引述的最高扣減額在有關聲稱適用的整段減價期內只適用於少數出售的產品,商戶亦宜避免使用「最高減至半價」的聲稱。假如所引述的最高扣減額適用於少於百分之十的銷售產品,較好的做法是清楚說明只有某些指定產品最高可減至半價。
2.20 廣告中的價格應與銷售或結帳地點的實際銷售價完全相符。直接與供應產品有關的額外收費需清楚地向消費者披露。隱藏額外收費可能構成具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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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ger的廣告說明 (最好表明資料由客戶提供)
2.3 根據第2條,「商品說明」是指以任何形式就任何貨品或服務或該等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就列於定義內的任何事宜所作的顯示。
2.4 商品說明包括商戶以任何形式(例如陳述、廣告宣傳或告示等)及透過任何途徑(例如透過任何形式的傳媒,紙張、視像、口述、電子方式及甚至通過行為),就所供應的貨品或提供的服務或其任何部分作出的所有事項。簡而言之,有關貨品和服務的商品說明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及以任何途徑展示。
2.5 根據第2條,「虛假商品說明」指虛假達關鍵程度的商品說明;或雖然非虛假但卻具有誤導性的商品說明亦即相當可能會被視為一種虛假達關鍵程度的商品說明。
- 吹捧字眼的應用
2.28 有些廣告宣傳可能包含例如貨品是「最好」及「最受歡迎」的吹捧聲稱。採用誇張陳述是正當的常用廣告宣傳手法,因為該等陳述照理是不應按字面理解,一般消費者不大可能會從字面盡信這些顯然是誇大或吹捧的聲稱,例如「世上最『酷』的汽車」或「立即讓你活力四射」8。
2.29 不過,當該些聲稱是用於數量化的標準或參考時,商戶在使用這些聲稱時須額外小心,例如「2011
年最暢銷的書籍」。商戶必須備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書籍在2011
年的銷量多於其他書籍的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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